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是指我国大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未对我省造成直接影响的地震事件。
10.5.1 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如果外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对外省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
10.5.2 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省人民政府在应对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时的主要措施:
(1)省地震局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的震情和灾害损失情况。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区进行支援。
(3)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物资、资金、器材等支援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
(4)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我省支援力量的运送工作。
(5)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我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11 地震应急准备
11.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11.2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统筹兼顾。
11.3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11.4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11.5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省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县级以上防震减灾、消防、安全监管、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资源共享,协同配合,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11.6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11.7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11.8 志愿者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12 地震应急保障
12.1 组织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进入应急运作状态,指挥和工作人员立即到岗,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