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水利局),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㈠ 取消的职责。
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㈡ 加强的职责。
⒈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⒉加强防汛抗旱,强化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⒊加强水能资源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资源战略规划,加强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开发规划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二、主要职责
㈠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水利发展政策,组织编制自治州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水能规划等自治州重大水利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㈡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自治州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州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及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电建设管理,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