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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法律规范规定必须先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法律规范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应当选择低档幅度。
  第十条 当事人在农机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如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选择低档幅度从轻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违反2个以上法律规范的;
  (二)阻扰、抗拒执法的;
  (三)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指使、胁迫他人或者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责令改正,且根据实际情况能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的,必须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内,不得以当事人仍有原违法行为为由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实施农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程序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有关证据,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对照裁量标准,在案件调查材料中对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处罚、具体处罚幅度提出建议,并明示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对调查人员未按照规定说明裁量理由及事实依据的,审核人员应当将案卷退回,或者要求有关人员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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