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勘察报告4套(审查合格后退建设单位3套)。
6、项目勘察人员名单(勘察企业填写并盖章,审毕存档)。
7、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文件审查合同,并于3日内持合同原件到市建委办理合同前置性审查备案。未加盖“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专用章”项目,市建委或工程所在地开发区、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备案。
(三)工程勘察文件及相关资料齐备后,审查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及时通知勘察企业按照审查意见书的要求作出修改调整,并书面回复审查机构。
(四)勘察文件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在勘察文件上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并出具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项目审结后审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勘察文件、勘察审查合格书、勘察审查备案表报市建委或工程所在地开发区、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是否满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技术要求;是否正确反映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和内容是否完整;建议是否合理等。主要包括:
(一)勘察企业和、注册岩土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技术文件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
(二)勘探点的坐标、高程系统和引测依据是否明确。
(三)勘察等级划分、勘察手段、工作量布置和勘探深度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四)外业钻探是否符合规程和纲要要求,岩芯取样是否准确。
(五)原位测试是否科学,记录是否如实完整;主要土层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的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六)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是否正确。
(七)水土试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下水的类型、含水层特征、水位及其变化,以及其对工程的影响的论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的评价是否正确。
(八)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是否正确。
(九)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统计和选定,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和岩土设计参数的建议值是否按要求提供且合理有据。
(十)地基基础建议及采取的措施是否正确、合理、可行、经济;对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使用提出的建议是否正确、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