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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基地的命名应考虑区域和行业的合理布局,以单项产品、单项技术为主,适当建立少量综合性的基地。同一项产品、同一项技术的引智成果原则上全市只命名一个基地。

  第七条 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企(事)业法人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合法证件实体单位;

  2、 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以及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

  3、 申报的引智成果必须技术上成熟、品种质量稳定、易于产生规模效益,并且有两年以上示范推广的业绩,有示范推广的培训教材和实物等。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基地的申报

  1、 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基地的申报工作,于每年10月底前将基地申报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2、 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每年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基地,如确需申报一个以上基地的,县(市)区人事局要对所申报的基地进行排序,并加以说明。

  3、 基地申报材料

  (1) 县(市)区人事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同意申报基地的公函;

  (2) 《徐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相关WORD文件(磁盘)一份;

  (3) 申报单位简介幻灯片(用Power Point制作,含照片及文字说明);

  (4) 申报单位照片(单位基本情况照片至少2张、引智工作现场照片2张、引智工作成果照片4张,另提供相应的电子版照片)。

  第九条 基地评审程序

  1、 市人事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凡不符合第二章、第三章规定中任何条款的申请单位,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

  2、 市人事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 市人事局对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发文公布命名基地名单,授予“徐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称号。

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基地整体发展规划和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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