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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9〕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增强各级政府依法办事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部署,负责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考核机关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的同时,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对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实行专项督查、评议和考核,并将考评意见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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