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四)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级别

考试时间

考 试 科 目

2012年

6月17日

初级

9∶00-12∶00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14∶00-17∶00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

9∶00-12∶00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14∶00-17∶00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