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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七)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第二十二条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将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

第六章 定标办法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 评标纪律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的言论。
  第二十六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导致投标产生不公正评审的人员),或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更换。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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