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检样品与相关的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由样品室保管员登记保存。被检样品应有专门的储存区域,在检测全过程应保证样品的有效性和唯一性。
2.司法鉴定人从样品室领取被检样品和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等材料,应作好领样登记。
(五)DNA检验、亲权关系判断
按照委托要求,司法鉴定人对生物学检材进行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做好检测记录,保存原始的实验数据,并提供归档所需的各项原始材料。在检测过程中,发样人、接样人、取样人、取样量等信息应填写在样品流转单上,以保持物证链的完整。DNA检验分析、亲权关系的判断按照《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 383-2002)进行。
(六)司法鉴定文书
实验完毕,分析实验数据,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
1. 司法鉴定文书的种类。
1.1 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于检材来源明确,在质、量方面具备理想的检验条件,能够形成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1.2 检验报告书:适用于只需表述检验结果,无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七)档案保存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受理审批表。
3.司法鉴定协议书。
4.司法鉴定文书正本。
5.司法鉴定文书底稿。
6.检验原始记录、图谱。
7.样品流转单。
8.采样/收领单。
9.送鉴材料。
10.送达回证。
11.收费凭据复印件。
12.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三、法医物证DNA实验室参照的标准、规范
1.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3.
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4.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