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的通知

  1.被检样品与相关的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由样品室保管员登记保存。被检样品应有专门的储存区域,在检测全过程应保证样品的有效性和唯一性。

  2.司法鉴定人从样品室领取被检样品和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等材料,应作好领样登记。

  (五)DNA检验、亲权关系判断

  按照委托要求,司法鉴定人对生物学检材进行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做好检测记录,保存原始的实验数据,并提供归档所需的各项原始材料。在检测过程中,发样人、接样人、取样人、取样量等信息应填写在样品流转单上,以保持物证链的完整。DNA检验分析、亲权关系的判断按照《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 383-2002)进行。

  (六)司法鉴定文书

  实验完毕,分析实验数据,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

  1. 司法鉴定文书的种类。

  1.1 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于检材来源明确,在质、量方面具备理想的检验条件,能够形成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1.2 检验报告书:适用于只需表述检验结果,无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七)档案保存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受理审批表。

  3.司法鉴定协议书。

  4.司法鉴定文书正本。

  5.司法鉴定文书底稿。

  6.检验原始记录、图谱。

  7.样品流转单。

  8.采样/收领单。

  9.送鉴材料。

  10.送达回证。

  11.收费凭据复印件。

  12.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三、法医物证DNA实验室参照的标准、规范

  1.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3.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4.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