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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的通知
(浙司〔2012〕41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为推进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转型升级工作,增强司法鉴定机构科技能力,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现将《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省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申请延续前,实验室配置应达到《操作规范》要求。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为加强法医物证DNA实验室管理,保证法医物证鉴定质量,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特制订本规范,对法医物证实验室配置、鉴定受理、样品检验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 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要求

  (一)DNA实验室区域配置

  法医物证实验室总体布局应考虑潜在的样本污染风险,降低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和对人员的危害。实验室各区域应独立且满足单向流程要求,区域内设备、器物应有明确的标记,避免不同工作区域内的专用设备、物品混用。

  1. 必备区域配置。

  1.1采样室:主要用来对生物学检材进行采集、包装及照片采集等;

  1.2样本储存室(柜):主要用来对检材进行登记及存放;

  1.3预检室:主要进行血斑、精斑确证试验和种属试验(不从事个体识别的实验室可不配备) ;

  1.4 DNA提取室:主要用来进行DNA提取,对于毛干、陈旧骨骼等DNA含量极低的检材,应另设专门区域进行DNA提取及定量;

  1.5 PCR扩增室:主要用来进行PCR反应的加样和扩增;

  1.6 PCR产物分析室:主要用来进行PCR扩增产物的检测及分析。

  2. 建议选配区域配置。

  2.1灭菌室:主要用来对器材、器具进行消毒;

  2.2试剂配制区:主要用来进行试剂的配制、分装及未开封试剂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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