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省财政厅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十条 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要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省直各部门要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 对省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预算执行中,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安排。
第十四条 对部门预算中明确待细化的项目,各部门要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细化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要及时批复。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
第十五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省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省级国库和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七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省级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