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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四、明确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具体要求
  (一)科学认识主体功能区。要准确把握发展与开发的关系,开发是指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活动,限制开发区域不是限制经济发展,更不是限制社会发展,而是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发展方向,发展适宜经济。主体功能区突出的是主要功能和主导作用,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区域就只有一种功能,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在大规模的工业化、城市化区域以外,还必须有严格保护的区域,限制开发区也有一定比例的产业活动空间和建设空间。各类区域都要明确建设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都有新增建设用地,都有发展的权利。
  (二)整体利益最大化。着眼于提高淮安整体竞争力、整体发展水平,促进各类要素合理分布,要做到局部服从全局、全局兼顾局部。资源环境好、区位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地区,要加快经济发展,实施集中集约开发,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集聚更多的经济和人口。
  (三)与全省生产力布局总体框架相一致。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的区域要依托中心城市,与省“四沿”布局相协调,我市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主要以“辐射2000万人口的苏北腹地中心城市”为依托进行划分,其他区域总体上以限制开发为主。
  (四)合理划分四类区域。禁止开发区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洪水调蓄区以及基本农田等。限制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所在的县、重要生态功能区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比重超过25%的县,以及水环境容量较小、自然灾害较严重、水资源短缺的县等。优化开发区包括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以上的县、建设空间占国土空间的比重超过25%的县、水环境超载严重的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下降的县。重点开发区包括位于全省战略发展重点区且交通区位优势突出的县、建设用地比例一般不高于25%的县、重要生态功能区占国土面积比重不高于20%的县,以及水环境胁迫程度不高、自然灾害影响不大、水资源保障程度较好的县。
  (五)要有空间结构。在省给定的开发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的比例。
  (六)空间单元要保持一致。原则上以县为单元划分,不再划分亚区。
  (七)主体功能区域一致。国家和省确定的主体功能区,市里在初划时不能改变其主体功能,必须保持一致。
  (八)综合确定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要以技术方法划分为主,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强调科学客观的分析,尽量减少人为主观性,但可以结合定性判断和战略选择,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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