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指导监督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着力推进县、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全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促进全市县、区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沿海崛起,实现新的跨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坚持分级代表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代替或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3.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县、区国资监管机构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4.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中央、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5.坚持逐级指导监督原则。市国资委将加强与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能部门、机构的联系,加强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的指导监督。
三、准确把握指导监督的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坚持党的十六大以来确定的“三统一、三结合”以及“三分开”等重大原则,坚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定位,保证“管资产、管人、管事”三项职责的完整性。县、区政府要明确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从有利于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出发,依法合理界定国资委的监管范围,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