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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棚户区改造区块的住宅开发项目部分享受省棚改政策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棚户区改造区块的住宅开发项目部分享受省棚改政策的通知
(松政发〔2008〕2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加快我市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调动和鼓励开发企业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棚户区计划内改造区块的住宅开发项目部分享受省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
  2006年5月-2008年7月1日市棚户区计划改造区块内的住宅开发建设区块中,属于被拆迁户回迁拆一还一、不找差价的部分。
  二、依据
  (一)以市棚改办、市监察局、市建设局拆迁办、拆迁承办公司和开发企业联合签订或认定的回迁协议及回迁面积为准。
  (二)以市规划局核定的回迁住宅规划建筑面积为准。
  三、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二)经营性收费减半。
  (三)人防结建费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程序
  开发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以五单位联合签订或认定的回迁协议面积和市规划局提供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基础数据,在确认回迁楼按协议时间优先开工建设和回迁的基础上,到市棚改办领取《绿色通道通行证》,开发企业持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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