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选派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到基层锻炼有关管理问题的意见
(松政发〔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关2008年公务员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松政发〔2008〕12号)和《关于选派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到基层锻炼的实施方案》(松人发〔2008〕24号,下称《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为保障到基层锻炼干部利益,调动到基层锻炼公务员的积极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到基层锻炼人员在基层锻炼期间,保留原单位的编制、行政职务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级和福利待遇,正常的调资、职务晋升不受影响,符合条件的可参加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二、到基层锻炼人员在锻炼期间,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由其原单位和锻炼接收单位共同负责,表现优秀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部门单位优秀指标。
三、到基层锻炼的人员,工作积极努力,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受到锻炼接收单位充分肯定和县里表彰的,市政府可视表现为其记功;
四、到基层锻炼人员为当地招商引资的,按所在县(区)的相关招商引资规定给予奖励。为乡镇(或街道、企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锻炼期满后,在派出单位、锻炼接收单位和锻炼人员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继续留在锻炼接收单位工作,原身份不变,仍按到基层锻炼进行管理。
六、锻炼人员原单位要对锻炼人员的子女入学(托)、住房安排、家属就业等方面尽力给予照顾,要走访慰问锻炼人员两次以上,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锻炼接收单位要为锻炼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七、到基层锻炼人员的旅差费、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松原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松财行〔2008〕113号)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即:“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