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6.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排序。
8.待确定房源后,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购买。
(四)轮候、销售。
1.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取摇号方式统一组织销售。
2.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3.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5.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序过程邀请监察、公安、民政、街道、乡(镇)政府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6.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7.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8.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三、监督管理
(一)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3月应按期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