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退出。
1.不如实申报或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媒体予以曝光。
2.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廉租住房对象规定收入标准或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扩大,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廉租住房对象规定住房标准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6.廉租住房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7.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被取消资格的家庭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程序
(一)发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对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及购买条件、申请程序、保障标准等进行公告。
(二)申报材料。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