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6.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
8.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三无对象、优抚对象、军烈属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可单列轮候,优先发放。
9.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申领租赁补贴资格。
10.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11.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12.已准予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停止租赁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行选择适当的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13.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14.对已登记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现住房已确定被拆迁,通过拆迁安置可以解决住房困难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对象。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年度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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