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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松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松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细则》的精神,为确保2008年及“十一五”期间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分配管理规范运行,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办法。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办法
  (一)发布公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对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及保障对象、申请程序、保障标准等进行公告。
  (二)申报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审批后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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