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
(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税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办理产权过户时免收相关交易税费;
(四)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五)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六)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七)住房保障项目建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以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建设以及资金投入和土地供应落实情况。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保障体系。市政府成立“松原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并成立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盈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研究、房屋购建、维修管理、租金收缴、货币补贴发放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分配管理等工作。
2008年2月底前,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解决编制,配齐人员,落实经费,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市县各级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会同发改委、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全市解决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工作;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