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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

  第二十条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落实《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条件的单位为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用好管好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支出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继续实施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规划期内,基本完成剩余的5个小区20万平方米的整治任务和30幢约15万平方米危旧房屋改造,切实改善老旧住宅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行综合整治的老旧住宅小区,必须做到边整治边管理,杜绝重整治轻管理的现象,实现老旧住宅小区的长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施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中的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黑中介”;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我市加强二手房市场交易资金监管的意见,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建立覆盖全市的房地产租赁管理网络系统;制定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民把中小户型住房向低收入家庭出租。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率;
  (三)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上述两项资金在提高比率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补助资金对困难的市县予以补助;
  (四)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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