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能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十一五”期间,要筹集5亿元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其中,廉租住房建设需投资3.75亿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需垫付资金1.2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由土地出让收益中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足。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五条 工作目标。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2007年年底前,我市对已经掌握的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要覆盖到所有县城。“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彻底解决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基本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条 建设总量。“十一五”期间,全市廉租住房建设20万平方米,4320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5万平方米,4200套。
第七条 建设区域。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基本上按江南、江北两个区域均匀分布。
第八条 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 建设计划。2008年度建设廉租住房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0万平方米,2009-2012年按建设总量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每年度各平均建设4万平方米和3.75万平方米。
第十条 坚持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根据我市城市住房的现状将主要通过市政府新建及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总量。按动态管理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统计住房补贴户数并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补贴标准统计后列入下一年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发放住房补贴180元。租赁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租金的变化情况,由市政府不定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