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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2年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及港口经营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五、核查内容

  (一)经营者在2011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二)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具体按照《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9〕102号)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核查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及其相关的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在2011年度有无违法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经营者2011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核查具体事项

  (一)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交通运输窗口或本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水路运输业:《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_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公场地使用证明,企业海务、机务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中的船舶适航证书和船舶载重吨位项目页的复印件。同时,还应将《年度核查报告书》电子版(每个经营者建立一个独立的Word文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zhuzhu2022@126.com);个体运输船舶经营者只须提交《运输船舶核查登记表》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2.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_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地使用证明,管理人员一览表,上年度详细的经营情况总结。

  3.港口经营业:《南宁市港口(砂场)经营企业核查报告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场地使用证明,机械设备合格证复印件,管理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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