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2007〕522号),结合本地基础测绘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三)各县(区)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基础测绘经费投入机制,每年要根据本地基础测绘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基础测绘经费,确保基础测绘计划的完成。
(四)发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资源配置、国土现状调查与利用、环境保护与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新农村建设与城镇规划、城市交通与移动通讯、防灾减灾、主体功能区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加强测绘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合作,加强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做到优势互补,成果共享。
四、充分发挥测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政府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新农村建设和重大工程提供测绘保障,统筹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图需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求,结合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安排。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切实发挥测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保障作用。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
吉林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吉政令92号)中规定的标志占地面积依法办理测量标志用地使用手续,落实保管人的待遇。按照《
吉林省测绘条例》的规定,将标志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将测绘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制定落实方案,提出工作安排,充分发挥测绘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创建有利于测绘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支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
市编办要会同市规划处做好测绘机构编制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市发改委、市规划处要共同采取措施,编制松原市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深入各县(区)对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市规划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市级地理信息基础平台的建设工作,制定防止重复测绘的相关政策;市规划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地理信息的共建共享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信息化测绘体系与建设;市财政局、市规划处要做好市、县(区)基础测绘经费和测量标志保护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办理测量标志用地使用手续时,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市规划处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对地理信息的需求,提供测绘保障。市、县(区)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完善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支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全市的测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