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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松政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6号)精神,加强和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理顺测绘管理工作职能,现就加强我市测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测绘工作。
  加强测绘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的紧迫任务,是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途径。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测绘工作作为信息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日程,加大测绘管理力度,为测绘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环境,不断推进测绘工作进程。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测绘管理机构,明确测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充分发挥测绘行政管理机构职能作用,理顺和落实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县(区)政府要在规划(建设)部门内部设立测绘管理机构,并配齐配强人员和编制,落实测绘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基础测绘工作,不断提高基础测绘的保障服务能力。
  (一)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6〕59号)和《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十一五”基础测绘规划的通知》(吉发改地区字〔2007〕869号),结合本地经济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中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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