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宁国土资[2006]178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依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京市的实际,现就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为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需要,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收回供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收地条件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批准重新供地;
2、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已依法实施补偿(实施强拆的,提供合法的强拆材料);
3、出让、租赁等有偿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补偿的,已依法实施补偿;
4、原为集体土地的已完成对农民的补偿安置。
三、收地实施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地籍管理处负责,分局、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由分局提出,市场办、储备中心配合。申请时应提供供地文件、地上房屋依法实施补偿情况材料、调查测绘图件、原土地登记发证清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代拟)等。
3、收回土地使用权采取“公告”方式实施,公告式样见附件。
4、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按建设用地红线一次性进行,特殊情况可分期实施。
5、公告采取市局“外网”和实地书面张贴同时进行,重大建设项目或重点地块也可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局“外网”公告由信息中 心实施;实地书面公告由分局实施。
四、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原土地使用证到市局申请办理土地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市局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注销土地证书。
五、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撤组剩余土地供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此规定执行。
六、江宁等五分(县)局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