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防城港市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近期引起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关注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为我市环境安全敲响警钟,为杜绝类似威胁饮用水安全的污染事件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汲取河池市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教训切实做好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所有涉重金属生产企业污染排查整治行动。为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强化部门联动配合,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行为,提高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水平,严厉打击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工作重点、整治要求
(一)迅速开展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主要对象:
1.所有有色金属采、选、冶企业。
2.含铅蓄电池与废铅酸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企业。
3.电镀、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
(二)要重点排查监管薄弱和高风险污染环节。
1.环评审批情况:项目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企业现有生产规模是否与环评批复要求相符,是否擅自违规改变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是否按“三同时”制度落实了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
2.固体废物处置情况: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及其利用、处置方式;是否属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是否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需要转移的危险废物是否严格按照转移管理制度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规定的手续(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3.废水排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设有规范的排水系统,厂区内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是否彻底,厂区内是否存在以暗管、隐蔽溶洞等方式偷排污水或初期雨水的行为;对废水必须做到零排放的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是否落实到位;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