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松政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松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松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根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办法、意见等的总称。
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视为规范性文件:
(一)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三)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四)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五)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六)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拟以本级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由政府法制部门拟订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确定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确定起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