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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参加人员在进行评议时,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
  (四)案件评议时出现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中。
  (五)使用统一印制的“复议案件集体评议笔录”,记录讨论的内容,所有参加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使用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统一样式,省、市法制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五章 决定

  第二十三条 法制机构在案件审理完毕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法制部门负责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将参加人员及意见记录备案。
  (一)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领导阐述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审理过程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等情况。
  (二)参加讨论的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分别对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举手表决,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如果委托其他人签批行政复议决定书,须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由法制机构存档后,受委托人方可行使签批权。

第六章 立卷

  第二十五条 对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承办人应按《吉林省行政复议案件卷宗规范》的要求立卷,并按统一规格编号装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向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提出不予受理建议的,提出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授意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及所提意见负责,法制机构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改变处理意见致使作出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处理意见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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