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涉及自由裁量权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法制机构经审查后合法的,应当准许。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审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召开有关当事人参加的行政复议案件事实调查听证会,就争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等进行质证。召开事实调查听证会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前七天,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事实调查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议程和听证会纪律;
(二)宣布事实调查听证会法制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核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身份;
(四)被申请人宣读或陈述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申请人简要陈述行政复议请求;
(六)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七)第三人陈述意见;
(八)主持人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辨论;
(九)依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各自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记录员将笔录送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或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办案人员在案件审查完毕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报送法制机构负责人审阅。审理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支持各自观点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三)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调查取证的结论、时间、地点;
(四)事实调查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听证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
(五)办案人员提出具体的案件处理意见,说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法制机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复议意见。
(一)参加人员。案件审理委员会由部门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办案人宣读审理报告,汇报案件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