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松政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松原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松原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合法有序地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
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有错必纠。
第四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法制办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接待
第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登记。
第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案条件: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否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是否属于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是否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七)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