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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一)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三)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四)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六)关闭通信工具。
  三、向首席听证员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首席听证员:
  一、宣布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首席听证员、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一)被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出示并宣读;无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查明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申请的事实,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要求的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三)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四)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首席听证员归纳案件焦点问题开始辩论,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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