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三)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四)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六)关闭通信工具。
三、向首席听证员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首席听证员:
一、宣布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首席听证员、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一)被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出示并宣读;无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查明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申请的事实,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要求的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三)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四)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首席听证员归纳案件焦点问题开始辩论,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