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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松政发〔200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松原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松原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
  第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听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第三人申请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申请人、第三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听证。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第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在1名首席听证员和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其中首席听证员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首席听证员可以指定一名听证员主持听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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