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统计局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责。广大统计人员要做到执法、守法。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配置专职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开展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基础建设和数据质量情况专项大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等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监察、司法等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要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提高统计法制意识,营造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审核监控,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按照国家统计方法和制度的要求,市、县(区)统计局要加大对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的监控力度,加大数据质量监控审核。市统计局对全市国民经济主要指标要实行专业管理、宏观调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除对定期报表严格审核外,要定期对县(区)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检查,对各县(区)上报的GDP等主要宏观统计数据,根据税收、财政收入及相关指标数据进行逻辑审核与评估,对趋势不合理的数据不予认可,确保主要宏观数据准确可靠。市、县统计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将新开工项目的相关文件送达统计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统计局要对乡镇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监审,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满足统计工作经费需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7〕74号)精神,切实保障国家大型普查所需经费。各种周期性大型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其它为地方服务的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要确保各项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县(区)统计部门要合理预算,统筹规划,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和使用好各种业务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完善基层网络,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