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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市直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要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与执收单位的支出挂钩。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设定和征收:
  (一)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财政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三)彩票资金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分配比例设定和征收;
  (四)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五)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省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六)其他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设定和征收。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将委托协议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财政部门年初要与执收单位制定年度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收益、基金等收入计划。
  财政部门对超计划的执收单位,超收部分按20%奖励给执收单位,待年末结算后拨付。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征收非税收入,坚持做到“应收尽收、依法征收”,不得多征、少征、摊派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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