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小区、商贸小区以及其他不宜整宗设定共用宗地的楼区,应采取按栋设宗的方法。即:以楼房基座占地面积为基数设定该楼房共用宗地。其共用宗地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按原用途只造册、不登记。在造册时,明确该部分属该楼所有业主共有(城镇公共道路、绿地除外)。
(二)原宗地面积较大,按栋设宗后,剩余部分规划可利用的,应划为独立宗地,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土地使用者。
(三)单位自建楼房(房改房、集资房)已形成封闭界址的,按封闭界址划分宗地;无封闭界址的,或不宜整宗分摊的,应按栋设宗。
(四)单体楼房占地属独立宗地的,可按宗地面积划分共用宗地。
(五)共用宗地内的锅炉房、泵房、车库(楼底车库除外)、门卫房等附属建筑应单独设宗。
(六)以出让方式获得的楼房土地使用权,除特殊情况外,应以出让宗地面积为基数设定共用宗地面积。
(七)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解体形成的无籍楼,均采取按栋设宗的办法设定共用宗地。其共用宗地以外的公用部分参照其他住宅小区的办法管理。
(八)本办法所称楼房基座占地,指以包括楼房周围地上线状物(台阶、基础线等)界线划定的宗地面积;或指无界线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和本宗地之外权利人权利的前提下,以该楼前后各延伸2米,左右各延伸1.5米标准设定的共用宗地。
第七条 共用宗地的分摊。
(一)共用宗地内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部门的测绘报告为准。无籍楼以国土资源部门的测绘结果为准,其楼盘表由申报者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
(二)单一用途的共用宗地,各权利人共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由各自所有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分摊面积=单元(户)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宗地面积。
(三)混合用途的共用宗地,各权利人的共有土地使用权份额按各自建筑面积分摊对应用途的用地面积。分摊面积=单元(户)建筑面积÷**用途总建筑面积×**用途用地面积。以出让宗地面积为基数设定的共用宗地,其楼基座以外的出让土地,按住宅用途分摊。一层权利人的土地有偿使用面积,按实际批准使用的建筑占地面积确认,并作为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依据。
(四)一楼车库建筑面积统计到住宅建筑面积中,分摊住宅用地面积,其用途为住宅(车库),按经营性用地管理。
第八条 办理楼房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