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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二松城区段右岸河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二松城区段右岸河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松政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市政府决定对二松城区段右岸河道进行综合整治。现就收回二松城区段右岸河道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松城区段右岸河道内的行洪滩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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