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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方式:实行远程网络培训。

  远程网络培训模式采取业余学习,按照规定学时进行授课与自学相结合,老师授课通过视频传递与辅导、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点评等方法完成学时。远程培训依托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远程网络教学平台。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福建电大结业证书;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福建电大结业证书;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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