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增长,市政府决定建立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市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建立
第二条 2007年-2010年,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列支3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引导资金。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上年度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产办”)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三产办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年度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松发〔2006〕37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商贸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业和房地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