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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同一个库区具有有效仓容1.5万吨以上(含1.5万吨)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1000吨以上(含1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油保管、质检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粮油质量和储存品质所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备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具备粮库信息化管理系统;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低温或准低温储藏条件。

  (六)有铁路专用线或毗邻公路,交通便利;

  (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八)在提出申请的前两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被取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不满3年或者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行为的,不得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第七条 承储企业临时租赁粮食仓库,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且有效租赁期在5年以上,在通过考核认定后,方可存储省级储备粮;同时,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审核,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存储安全。

  第八条 对于按照省级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将第六条中有效仓容容量的要求降低到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进行资格考核认定。

第三章 资格申请和审核认定

  第九条 已储存或拟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申请承储资格,应向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送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进行复审,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复审后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粮食局审核认定。拟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省粮食局直属企业应向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粮食局审核认定。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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