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可以在统一调度机构自由选择租用旅游客运车辆。
纳入统一调度机构的旅游客运车辆未经调度,不得私自承揽旅游客运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在旅游客运高峰期或者旅游客运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符合以下条件的营运客运车辆和社会非营运客运车辆应急运输:
(一)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
(二)已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三)驾驶人员已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告临时调用应急运输车辆有关事项,拥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车辆的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应急调用车辆信息库,由旅行社自行选择租用。被租用的车辆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动态监管,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纳入省级道路运输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视频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的经营者,在重新申请道路旅游客运许可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道路旅游客运投诉,并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交通、旅游、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实行道路旅游客运资源共享,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或者超越范围经营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