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函〔2012〕25号)
各相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贯彻总局2012年所得税工作总体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隶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2012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汇算清缴的申报程序
(一)准备阶段
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包括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特殊性重组备案等,应按《厦门市国税局 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厦国税函〔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规定的程序、时限等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厦门市国税局网站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二)申报阶段
1.申报内容。纳税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补应退税款。纳税人对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