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物业服务企业录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对物业服务企业录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而为其补缴的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用(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全额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3.落实物业管理补贴。对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性住宅小区、农民工公寓、拆迁安置小区等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的,所在地政府应定期给予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一定的资金补贴。各地对物业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主要用于对保障性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等的物业管理补贴和奖励,并优先保障老旧电梯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影响群众生活的基础设施大修、改造或更新所需经费。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界定。对在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执行该小区统一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4.落实节能减排专项改造补贴。对物业服务企业因节能减排而改造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支出,以及节能降耗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费用补贴和奖励。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转变观念,拓宽思路,努力实现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转型升级。省级层面建立由省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安监、物价、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省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加强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订落实更加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推进现代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把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纳入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和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健全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加强现代物业服务业统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为制订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