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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调整筹资标准、扩大补偿范围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调整筹资标准、扩大补偿范围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14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内卫农字〔2011〕4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调整筹资标准、扩大补偿范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加筹资标准,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
  今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32元,较2010年提高72元。其中国家、自治区补助162元,市本级20元,旗县区20元,农牧民个人缴费3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农牧民个人缴费的80%划入门诊统筹基金,其余划入大病统筹基金。
  二、扩大补偿范围,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一)参合农牧民住院补偿比例平均提高15%。
  (二)参合农牧民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0万元。
  (三)将重性精神病、艾滋病、高血压三级高危及高危以上、心肌梗塞、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纳入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
  (四)参合患者可以利用门诊统筹账户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艾滋病(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化验。
  (五)14岁以下(含14岁)患有白血病的参合患者住院,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20万元。
  (六)参合患者实际住院补偿比例低于35%,按住院医药费的35%进行补偿。
  (七)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蒙医诊疗项目和中蒙医药品,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5%。
  (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
  1.经民政部门代缴参合费的农村牧区五保户、低保户等;
  2.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
  3.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艾滋病参合患者。
  详细补偿标准见附件《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补偿标准》,以上补偿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新农合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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