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的企业尽快与包头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及有资质的危废处置企业联系,对堆存厂内的危废进行安全处置,消除污染隐患。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完成我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2.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环保部门每季度对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地方环保、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加快石拐区、白云矿区、达茂旗、固阳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9月前完成环保验收;加快一机、北重等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9月前要建成投入运行。
3.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检查,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按照2011年污染物减排计划,年内完成重点企业脱硫设施改造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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