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包头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包头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六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为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治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化工等企业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彻底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2.重点对铅蓄电池、有色金属冶炼及采选等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我市的铅蓄电池企业监管,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各级环保部门要每月对所有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所有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废气、污水排放口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2011年7月30日前要对所有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地区,要按照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划定本辖区内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企业,按照“一区一策、一企一策”的原则,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督促企业制定重金属污染减排计划,确保完成2015年各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07年减少15%的工作目标。要加强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地区要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2011年7月30日前要在媒体上公开全市铅蓄电池企业情况,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