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狠抓执法纪律和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从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须按照《
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的规定,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有国家粮食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一)健全行政监督体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监督。要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根据区县政府的安排设立网上信箱、投诉电话,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粮食工作信息,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公众查询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健全政府粮食工作信息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粮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严格执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不依法行政,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粮食局依法履行粮食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粮食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粮食行政复议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必需的设备和工作条件,保证粮食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市区县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向市粮食局申请粮食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国粮通〔2005〕1号)、《天津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津粮政法〔2010〕12号)办理。加强对区县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及时制发建议书,要求有关粮食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充分发挥粮食行政复议制度解决粮食行政争议的作用,推动全市粮食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