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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加强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粮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学习教育。建立领导班子会议学法制度,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学习法制理论与学习法律条文和学法用法相结合,学习法律知识与做好粮食工作相结合,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意识,增强领导干部依法管粮、履行好工作职责的能力。
  (二)加强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制学习教育。培养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法治观念,全面提高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对拟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对其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对依法行政业绩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
  (三)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学习教育。完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加大学习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有效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从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须参加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粮食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从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一)建立和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方案的拟定、决定的做出、执行和调整,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津粮人事〔2009〕14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津粮人事〔2010〕14号)执行。
  (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各自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参照市粮食局上述文件规定,建立和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市粮食局有关处室要随时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和粮食企事业单位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局务会议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局务会议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四、加强制度建设
  (一)注重粮食立法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规划,《粮食法》将于本届人大任期出台。“十二五”期间,市粮食局要按照新出台的《粮食法》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及时修改完善《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做好粮食流通管理专项地方法规、规章出台的调研和起草工作。要结合天津粮食工作实际,考虑我市粮食主销区的特点,拓展立法空间,着力解决法律具体操作中的实际问题。要通过地方法规、规章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国家确定的粮食宏观调控制度、粮食市场管理制度、储备粮管理制度、粮食应急制度等若干粮食管理基本制度予以细化,便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管粮,粮食企业和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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