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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0)

  第二十八条 项目提前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起6个月后,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及经济绩效报告,项目资助经费达到20万元的,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和经济绩效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所获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实现的经济效益证明、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的投入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及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以下程序组织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项目管理中心审查后,由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进行审核,统一编制项目验收编号后,方可组织项目验收;
  (二)由发展计划处牵头,会同项目管理处室、条件财务处和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一般采取先现场查定后会议验收的方式,在专家库中选取3至5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科技管理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昆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查定和质疑,并做出以下决定:
  1.通过验收;
  2.准予结题;
  3.限期整改;
  4.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全面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项目经费到位并符合有关使用规定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技术工作,项目经费到位并符合有关使用规定,但由于重大的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原因而未能完成经济指标,有充分理由需暂告一段落的项目,可以准予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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