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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0)

  (一)项目管理处室对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不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中期检查由项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中期评估委托中介机构在专家库中选取4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中心和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项目合同,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评价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形成《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意见书》,做出以下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论:A实现阶段目标、B基本实现阶段目标、C未实现阶段目标。
  项目承担单位对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为B或C的,项目管理处室应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部门,并送交发展计划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责成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核,由发展计划处组织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处室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经发展计划处审核,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中止:
  (一)依据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中止的;
  (二)由于组织管理不力不再具备执行条件或丧失继续实施意义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合同执行、挪用项目资助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中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中心提交项目总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经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审查后,结余的或被挪用的项目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市科技局。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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